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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

市侨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叶 创(党组书记、主席)

副组长:曹丽云(党组成员、调研员)

    成员:林振华(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林振华同志兼任,成员由罗玉华(办公室主任)、欧新明(经济部部长)等人员组成。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惠州市侨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着力构造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根据市委《关于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惠市[2006]28号)要求,结合侨联工作实际,会党组决定,从2006年第四季度开始,市侨联党组织推行党务分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以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议事决策水平为目标,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群众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促进党内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逐步使党的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推动市侨联各项工作发展,为建设繁荣、公开、活力、绿色、安康惠州做好报务工作。

 二、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项目: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地区、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点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都要公开。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在中心工作方面,突出公开会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决定、规定等。主要包括:党组任期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归侨侨眷和干部职工普遍关注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结算和《归侨侨眷福利会》管理和使用情况。

2、在思想建设方面,突出公开会党组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建设一支“三有一好”的党员干部队伍情况。主要包括: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党建主体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计划等。

3、在组织建设方面,突出公开会党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民主生活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测评情况;谈话诫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基层联系点制度落实情况;公推公选、干部推荐、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竞争上岗、公务员录用、干部考核、奖惩等情况;发展党员及党员转正情况;党费收缴情况;党内考核评议及奖惩情况。

4、在廉政建设方面,突出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购建房、子女出国学习、家属和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拒收、上交礼品礼金情况;执行通信工具管理规定的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干部离任审计等情况。

5、在制度建设方面,突出公开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等情况。

6、根据侨联实际情况或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根据侨联工作实际和公开内容,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建立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使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同步进行;

2、利用惠州市侨联网站公开;

3、通过有关会议、文件、《侨联简报》等形式公开;

4、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和电话公开。

(三)公开时间:根据党内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公开内容的特点,分开时间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1. 组织设置、领导干部分工、党组织年度目标任务、

党员民主评议等稳定性较强的内容,要长期公开;

2、民主生活会、党员参加党内主题活动、“三会一课”等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

3、党员发展、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党代表选举及党组织的重大决策等时间上不确定的内容一般即时公开;

4、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四)公开程序:

1、提出方案。党务分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公开的事项及其范围、形式、时限等内容或方案,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审核。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对需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要经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把关。

3、进行公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经审核后的党务公开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程序按时进行分开。关系归侨侨眷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分步公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的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一些敏感问题,有的仅限于党内公开,有的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

4、反馈环节。实施党务公开期间,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侨侨眷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归侨侨眷监督。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纪。按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其它党的法规,依法依纪进行。

2、注重实效。结合侨联工作实际,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讲求形式和效果的统一。以党员、群众满意为标准,既方便干部群众的知情和参与,又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

3、突出重点。突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公开,突出党内外反映的热点问题,面向基层,面向归侨侨眷,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不避重就轻,不避实就虚,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4、积极稳妥。既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科学安排、规范操作、有序推进,并在实践中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提高,扩展深化。正确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守党内秘密的关系。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党规工作定期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务公开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党组要切实把推进党务公开作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日常业务和督促检查工作,制定和落实《惠州市侨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二)抓好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领导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会党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定,精心组织,定期研究解决党务公开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明确党务公开各个环节的责任。党务公开办公室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要及时、准确地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供情况。二是要建立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凡属党务公开中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同时实行预公开制度,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前,要将公开的初步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并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公开。三是要建立监督制度。聘请市侨联党务公开监督员,负责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常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三)、注重实效。在党务公开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从推动全市侨联系统“能力建设”、争当排头兵活动的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四)、注重意见反馈。有关重要决议、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时,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时,要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要自觉接受归侨侨眷和社会各界的评议与监督,注意听取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严格检查考核。每年要通过专项的问卷调查、座谈会、公开评议、个别走访等方式,最大范围地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公开评议党务公开的实效,科学确定群众对党务公开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要把党务公开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检查、考核、奖罚机制,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应公开而不公开、弄虚作假、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并及时纠正。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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